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附属绿化工程
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
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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