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