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