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注重市树、市花及优质乡土树木的种植,科学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护城市植物的多样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