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绿地,由
开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五)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
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绿地,由
开发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渠、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
(五)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