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规划配套附属绿化用地,
其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
积的百分之十;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设施、体育馆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他单位附属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
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的,其绿地
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建设工程项目兼具商住等多种功能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
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绿地率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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