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对已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
划内就近落实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化规划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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