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特点,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确定绿化用地指标,并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
文条件,合理配置各类城市绿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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