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石龙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改
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和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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