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绿化科学知识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鼓励、支持、引
导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
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导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
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