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
合同中予以明示。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
并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合同中予以明示。
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成的居住区内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居住区绿地率、绿地面积、建设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
并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