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