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后续资
源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牌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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