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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