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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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弘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
第四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
第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
第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
第九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
第十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盒...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
(二)不践踏...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务人员,配...
第十七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用网,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不侮辱、诽谤、骚扰他人...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区域...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树立文明乡风,不倚强凌弱;
(二)文明节俭办...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注重家庭美德培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节约粮食,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就餐...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提倡守望相助、互相关爱,鼓励为他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者救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及器官等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环保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泊位、体育设施、场地等。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帮扶和礼遇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