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占用公共空间,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晾晒、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不私搭乱建;
(二)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附属物、悬挂物、搁置物掉落;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在住宅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洞口、楼层楼道、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居民区、城区街道搭建灵棚、焚纸烧香,不沿街摆设花圈,不在午休、夜晚时段吹奏、播放哀乐;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社区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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