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注重家庭美德培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