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树立文明乡风,不倚强凌弱;
(二)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三)保持庭院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四)家禽家畜集中圈养,保持养殖区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七)不参与赌博、迷信、邪教和其他低俗活动;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乡村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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