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其他患者隐私;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就医行为规范。
(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其他患者隐私;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就医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