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其他患者隐私;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就医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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