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
(二)不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三)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爱护环境,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四)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五)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
(二)不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三)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爱护环境,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四)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五)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