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盒(袋)、餐盒(筷)等废弃物;
(二)爱护公共厕所设施,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四)不在禁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整洁;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盒(袋)、餐盒(筷)等废弃物;
(二)爱护公共厕所设施,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三)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四)不在禁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周边整洁;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