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言秽语;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插队;
(三)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等,有序进出,服从管理,文明喝彩助威,不向场内抛掷物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器材,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八)遇突发事件,不聚集、围观,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穿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言秽语;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插队;
(三)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等,有序进出,服从管理,文明喝彩助威,不向场内抛掷物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器材,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在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七)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八)遇突发事件,不聚集、围观,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