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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