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