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