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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