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倡导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统筹推进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