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