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供水、供电、通信、医疗、金融、公共交通等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燃气、供水、供电、通信、医疗、金融、公共交通等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