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和电话;
(二)驾驶机动车经过积水路段、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路口时减速慢行,在行人通过时停车礼让;
(三)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四)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无障碍停车位、消防和医疗急救公共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非充电时不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五)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违规停靠,不甩客、欺客、无故拒载;
(七)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八)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乱穿马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九)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和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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