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刻画、涂污、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三)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爱护景区公共设施,不刻画、涂污、攀爬,不违反规定拍照、摄像、触摸;
(三)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在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景区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不实施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