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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