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三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三)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地下管廊、消防设施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宫)、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影剧院、阅报栏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六)公园、广场、游园、绿道等生活休闲设施;
(七)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八)公益广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
(九)自动体外除颤器等生命急救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相关设施。
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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