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四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帮扶和礼遇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