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二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停车泊位、体育设施、场地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