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现象,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