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建设。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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