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