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赈灾、优抚、环保等各类慈善公益活动,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