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及器官等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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