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相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