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八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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