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一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楼宇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宣传引导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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