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