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