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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