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