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沙河、北汝河、澧河、甘江河的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为五十米,其他河流的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少于三十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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