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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