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有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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