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 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河道采砂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总量控制、有序开采、属地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